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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11200000001840617、SC211200000001840618)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2-03 13:57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SC211200000001840617、SC211200000001840618),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自制)(生产日期:2021-08-13)。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袁迪斯烩面店。该批次油条(自制)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100mg/kg,实测结果为638mg/kg);产品名称:糖馃子(自制)(生产日期:2021-08-13)。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袁迪斯烩面店。该批次糖馃子(自制)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100mg/kg,实测结果为629mg/kg)。

二、产品控制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9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经营涉案油条(自制)1公斤,糖馃子(自制)1.5公斤,已全部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36元。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没收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老香发(净含量:40g)(含硫酸铝钾)9袋;3、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袁迪斯烩面店制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油条和糖馃子,系加工制作时使用老香发食品添加剂导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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