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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查处一起幼儿园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典型案件情况的通报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03 16:39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检查期间,严格落实市市场监管委印发的《关于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从严执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对某幼儿园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实施“一案双查”、“一案双罚”。

2024年3月7日上午,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辰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使用的散装食品“蔓越莓干”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幼儿园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实施穿透式监管,溯源式查办,追踪风险源头。3月8日,对供货商天津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公司销售给上述幼儿园的散装食品“蔓越莓干”实际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3日,保质期至2025年2月3日。其包装自行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保质期6个月,二者不一致。当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回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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