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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19 09:06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食品安全及相关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2月2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58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621.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我局收到市市场监管委转来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后我局于11、12月收到其他省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委转来的检验报告,将上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进行并案处理。经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反射器”、“短路保护”等项目经检测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电动自行车20辆,货值金额979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621.6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784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我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导线布线安装”项目经检测不合格,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规格型号电动自行车16辆,货值金额8400元,违法所得104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电动自行车质量事关使用者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本案中,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后高度重视,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彰显了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

(二)利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北辰店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案

2024年1月23日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北辰店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2个出入口和店中央处摆放有3张印有“XXXX 秋季家装节 省钱焕新家 8.26-9.10 购中央空调满千返百、上不封顶 预存礼:预存十倍翻 详询XXXX线下门店  单品礼:单品返券 满千返百 详询XXXX线下门店 套餐礼:满额至高返券5000元 详询XXXX线下门店”字样内容的KT板。涉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6日至9月10日在店内开展有奖促销活动, 活动分为“预存礼”、“单品礼”、“套餐礼”,三种奖项均存在展示板内容以外的使用条件,当事人自2023年8月26日至案发时未将促销活动详细情况在店内予以公布,上述行为满足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构成要件,我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本案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在宣传中隐瞒了奖项使用条件和其他详情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对于奖项的知晓,查办此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三)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韩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2024年1月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2024年1月8日,根据线索,我局联合天津公安北辰分局对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某处房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飞天茅台65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基于现场检查的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侵权行为数额较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犯罪。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8日将此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2024年1月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2024年1月8日,根据线索,我局联合天津公安北辰分局对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某处房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水井坊(臻酿八号;500ml;52%vol)84瓶、五粮液(八代;500ml;52%vol)6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基于现场检查的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侵权行为数额较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犯罪。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8日将此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以上两个案例中当事人均未经品牌方许可擅自将其注册商标张贴在白酒上,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且货值金额较大。在执法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同作战,从源头入手,最终使当事人受到应有处罚,发挥了行刑衔接机制在打击假冒侵权产品的效果。


(四)儿童玩具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某某销售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萝卜刀案

2024年2月1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彭某某销售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萝卜刀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9日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A座2层2406-2408处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萝卜刀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执行标准号、注意事项等信息,且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构成要件,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以案释法】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改正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二)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近来,萝卜刀等儿童文具、玩具的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查办此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的突破,有力整治了文具市场质量安全问题。

(五)虚假违法广告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医疗用语宣传普通产品案

2024年2月1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医疗用语宣传普通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发布惠寻便携冲牙器去牙结石广告语,涉嫌使用医疗用语宣传普通产品,同日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惠寻牌便携冲牙器为普通商品,且该公司无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广告内容,上述行为满足使用医疗用语宣传普通产品的构成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查办此案有力整顿广告市场乱象,对于类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稳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虚假宣传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1月24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售楼中心进行核查。该中心对外展示的沙盘模型与实体楼建筑结构不符,其行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8月,当事人制作沙盘模型放置于售楼中心大厅对外展示,沙盘上标注的第8、13、17号楼与相邻楼房一侧除一层至六层有防火墙格挡外,六层以上均无任何遮挡物。2023年9月,该项目实体楼外体建设完成,建成后的第8、13、17号楼相邻楼房一侧的防火墙与与沙盘模型楼体展示不符,当事人行为满足虚假宣传构成要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宣传类投诉举报居高不下,不少购房人受到困害,此案有力整饬了行业乱象,回应了民生呼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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