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思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14 10:49

刘思博,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天津市人,本科学历,201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9月参加工作。

其工作简历如下:

2004年9月-2005年9月 工商北辰分局宜兴埠工商所试用期;

2005年9月-2014年1月 工商北辰分局宜兴埠工商所科员;

2014年1月-2015年3月 工商北辰分局宜兴埠工商所副所长;

2015年3月-2016年5月 北辰区宜兴埠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2016年5月至今 北辰区宜兴埠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经审查,刘思博同志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违纪事实如下:2018年3月15日消费者来电投诉,其中反映商家涉嫌欺诈问题,刘思博同志在处理该投诉过程中,未按照投诉举报规定程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存在着不作为不担当、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纪问题。

上述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思博同志身为党员干部、国家行政执法人员,理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特别是在当前深入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的高压追责问责的严峻形势下,仍发生不作为不担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纪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说明刘思博同志作为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对目前市场监管安全和风险认识不足,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鉴于在案件审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正视自己的违纪问题,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经中共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员会会议2018年9月10日决定,给予刘思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0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可向局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2018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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