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218号-天津北辰区未来汤泉洗浴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01 14:0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218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区未来汤泉洗浴馆(郭连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5BG966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普东农贸市场C区1栋1楼

经营者:郭连龙

2024年2月21日我局接举报称,消费者在未来汤泉洗浴时,商家售卖自制水饺和饮料,但商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没有食品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望核查处理。根据举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北辰区未来汤泉洗浴馆(郭连龙)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已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发现其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果切和煮制泡面等,现场有待加工的速冻汤圆(12袋)和包子(3袋)食材,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4〕3号)对上述食材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2月28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初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煮制速冻面食和制作果切等,制售产品含在店内推拿按摩套餐项目内。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有待加工的速冻汤圆(12袋)和包子(3袋)食材。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制售产品算在套餐服务内,且数量不详,无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以食材进价计算为2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郭连龙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2024年2月21日)、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杨李岗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杨李岗的询问笔录;4.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当事人提供的现场食材供货商资质和票据。

本局于2024年3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21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配合案件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15袋食材;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