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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万海冷鲜肉经营部(李万海)经营的猪外脊肉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18 13:2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万海冷鲜肉经营部(李万海)经营的猪外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01月22日,我局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TFI-00236-2020)及抽样单(SC19120000001833203)称:食品名称:猪外脊肉;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万海冷鲜肉经营部;生产日期/批号2020-1-1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2020年01月22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1月11日以49.7元/公斤的价格从天津市宝坻区欣喜春梅鲜肉店购进145.6公斤去段白条(购进日期:2020-01-11),并对上述去段白条(购进日期:2020-01-11)进行分割,分割成猪外脊肉18公斤,销售价格73.8元/公斤;五花肉45公斤,销售价格75.8元/公斤;后腿肉53.6公斤,销售价格63.8元/公斤;肘子9公斤,销售价格51.6元/公斤;排骨20公斤,销售价格70元/公斤。至2020年1月15日止全部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097.92元,违法所得861.4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宝队案〔202012”。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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