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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华旗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1-03 11:1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辽宁沈阳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华旗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011日,我局收到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SSC13481)显示及抽样单(DBJ23210100201764726ZX),食品名称:山楂果茶山楂果汁果肉饮料;规格型号:360ml/瓶;生产日期:2023-03-29;标称生产者名称: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实测值:0.029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显示,上述山楂果茶山楂果汁果肉饮料委托生产企业为天津市华旗食品有限公司。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华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山楂果茶山楂果汁果肉饮料,一共生产了210箱,成本价19.18/箱,销售价38/箱,全部销售了,当事人通过跟代理商联系,产品已经全部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山楂果茶山楂果汁果肉饮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80元;2.处罚款5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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