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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鸿运来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3-05 14:56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农产品销售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鸿运来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1124日我局接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0120115116031444,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宝坻区鸿运来蔬菜店,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01117,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20201117日,当事人从天津市宝坻区贺贺蔬菜批发部处以5.4/ kg的价格购进10kg韭菜,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7/kg,已全部销售。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16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购进食用农产品不合格,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票据,并得到了供货方认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市监宝平案〔202054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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