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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云海间食品经营店)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3-05 15:1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云海间食品经营店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No:GCJD-02038-2023)及抽样单(GZJ23120000001845891),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云海间食品经营店;食品名称:麻辣花生米;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云海间食品经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此批次抽验不合格的麻辣花生米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从天津市旺海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0袋,购进价格是1.5元/袋,共计150元,销售价2元/袋,共计200元,至检查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辣花生米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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