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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10 09:22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委《2020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围绕监管重点工作,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排查隐患为基本原则,紧盯高风险食品品种、项目和区域,紧紧围绕涉及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性指标开展抽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依法及时核查处置。对不合格企业产品实施跟踪抽检。

(二)坚持覆盖原则。一是从品种上,覆盖市场销售的34大类食品品种,重点抽检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用农产品等重点品种;二是从区域上,覆盖宝坻所有行政区域,对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抽检校园、幼儿园周边等重点区域;三是从环节上,覆盖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重点抽检大型批发市场食品。

(三)坚持检管结合。加强抽检监测与日常监管信息的沟通共享,针对监管和执法工作发现的问题,开展常规抽检和专项抽检;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抽检结果,切实解决不合格食品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公开监督抽检结果,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工作任务

抽检工作应坚持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快速抽检相结合原则,做好本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一)计划性抽检任务

我区计划性抽检涵盖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34大类;抽检环节涵盖生产、流通、餐饮和网购。具体安排如下

1. 配合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开展的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任务。

2.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2020根据各区常住人口数量对抽检任务进行分配,安排宝坻区开展855批次的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其中销售的食品486批次,食用农产品320批次,餐饮食品49批次。

(1)抽检品种及项目。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确定的抽检品种及项目,重点对高风险食品进行抽检(详见附件1)。

(2)抽检对象。本区域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适当抽取外省(区、市)企业生产的食品。

(3)抽检时间及频次。原则上应全年均衡开展。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抽检工作。

(4)抽检区域、环节及场所。抽样地点覆盖本区所有行政区域,加强对校园周边、餐饮店、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大型餐饮单位等场所的抽检,并根据监管需要组织对网络销售、进口食品进行抽检。

3. 天津市食品安全区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2020根据各区常住人口数量对抽检任务进行分配,安排宝坻区农产品监督抽检930批次,其中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730批次,餐饮单位的食用农产品200批次。

(1)抽检品种及项目。主要对我区销售的所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应完成指定的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还应完成自检项目不少于2个(详见附件2)。

(2)抽样场所。应在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幼儿园学校食堂,餐饮单位,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超市、商场、便利店、小食杂店等进行食品抽样。

(3)抽检时间及频次。原则上全年均衡开展,根据我区食用农产品交易场所数量、消费量和季节特点等因素确定抽样频次,应每月抽检当地销售量大的食用农产品。

4.天津市食品安全区级监督抽检任务。

2020根据各区常住人口数量对抽检任务进行分配,安排宝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996批次。根据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相关要求,人口总数,食品检验量需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为满足该项要求,我局另行组织区级食品监督抽检927批次,共1923批次,其中食品生产环节,全年计划安排监督抽检共计200批次,食用农产品安排监督抽检604批次,食品销售环节安排监督抽检748批次,保健食品安排监督抽检20批次,餐饮环节安排监督抽检351批次。

(1)抽检品种及项目。根据日常监管及我区实际情况,参照天津市本级抽检任务、天津市食品安全区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确定抽检品种及项目,重点对高风险食品进行抽检(详见附件3)。

(2)抽样对象。我区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本区域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进行抽样。

(3)抽检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小食杂店等经营单位,以及中、小型餐饮企业,重点对我区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抽检。

(4)抽检时间及频次。原则上全年均衡开展,根据我区消费量、季节特点和实际监管需要等因素确定抽样频次。

(二)专项抽检任务

在开展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节令热销、媒体曝光、舆情监测、风险监测、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同时对既往抽检出现过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增加抽检频次,进行跟踪性抽检。

(三)快速抽检任务

加强街镇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突出对集贸市场、食杂店经销的小品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充分发挥快速检测筛查作用,对重点食品进行重点筛查。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快速检测培训,提升快速检测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组织抽检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抽检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本年度抽检相关工作。

(二)规范抽检工作。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由市市场监管委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称系统)中统一创建,天津市食品安全区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和区级监督抽检任务由我局在“系统”中自行创建。抽检部门应组织相关承检机构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通过“系统”报送抽检数据并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管理。各承检机构要严格遵循抽检流程及工作纪律开展抽检工作,发现违法违规抽检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依法核查处置。负责核查处置的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要求督促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检验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负责核查处置工作的部门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四)及时公布信息。各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公布监督抽检结果信息、风险控制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进行风险解读。

(五)其他事项。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各类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开展抽检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抽检计划进行调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