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唐案〔2020〕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喜聚客小吃部(唐海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224MA06YUXN8L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北场4街2号
经营者:唐海萍
身份证号码:120224********3848
联系电话:1329992****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老大街8条4号
2020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宝坻区喜聚客小吃部现场检查发现2瓶“康师傅”牌绿茶调味茶饮品,天津市宝坻区喜聚客小吃部经营者无法提供该2瓶“康师傅”牌绿茶调味茶饮品的供货方的许可证文件。 2020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津市宝坻区喜聚客小吃部经营者唐海萍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据唐海萍的陈述,该2瓶“康师傅”牌绿茶调味茶饮品是从天津市宝坻区张满意百货商店购进,进货时未查验该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拍摄的现场照片共2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2. 2020年10月28日唐海萍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与经营者唐海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与经营者唐海萍的身份。
3. 2020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事实情节。
4.2020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回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拍摄的现场照片共2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本局于 2020 年 11月 23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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