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钟案〔2020〕19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1-28 16:35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市监宝钟案〔202019

  2.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原胖子拉面馆(杜春桥)

  3.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WYPT51

  1.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商贸街(爱利发超市底商)

  2. 经营者:杜春桥

  3. 身份证号码:150425197612******

  4. 联系电话:1862******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县******

  1.     2020113日,本机关接到举报,市民反映天津市宝坻区原胖子拉面馆卫生特别差,厨具都不清洗,制餐过程中口罩和手套也不佩戴,店内不提供一次性餐具,从业人员没有办理健康证。2020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原胖子拉面馆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灶台卫生较差,未定期清洗,厨具未清洗,店内两名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店员均佩戴了口罩,且在制餐之前已对手部进行了清洗,无需带手套,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01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予以警告。2020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店内工作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同时对后厨的卫生进行了清理,并对厨具进行了清洗,但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当事人从天津市宝坻区松柏副食经营部购进食品时未查验其资质,不能提供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01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予以警告。2020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天津市宝坻区松柏副食经营部的相关资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又随机复查了其他供货商的资质,发现当事人从天津市宝坻区曹学明啤酒销售部购进啤酒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115日,在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商贸街(爱利发超市底商)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9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事实。

(二)2020115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商贸街(爱利发超市底商)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共3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共6页,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事实。

(三)2020119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商贸街(爱利发超市底商)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共14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提供了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同时对后厨的卫生进行了清理并对厨具进行了清洗,及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事实。

(四)202011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且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五)2020119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六)20201127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商贸街(爱利发超市底商)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6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事实。

本机关已于2021120日将津市监宝钟案〔202019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文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印 章)

  4.                           20211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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