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宝林案【2020】18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杨丽萍小吃部(杨丽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TB4A8P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商贸街34号
经营者:杨丽萍
身份证号码:61052819870616****
联系电话:130****8568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商贸街****
2020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该店进货查验情况,现场抽查该店销售的“老村长”白酒的进货查验情况,向陪同检查人索要该食品的供货方的许可证和进货票据,经营者无法提供。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杨丽萍小吃部的负责人杨丽萍进行询问调查,据其供述,上述白酒在购进时未索要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店内也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故无法提供台账和相关凭证。上述行为满足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26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商业街34号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取证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事实;
2.2020年10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经营者杨丽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0年10月29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经营者杨丽萍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事实情节。
2020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宝林案【2020】18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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