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霍案〔2020〕35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2-19 09:05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市监宝霍案〔202035

  2.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龙腾超市(***

  3.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981K37

  5.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哈喇庄村14

  6. 经营者:***

  7. 身份证号码:***

  8.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129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反映情况,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哈喇庄村14号的天津市宝坻区龙腾超市店内检查发现有11瓶三诺葡萄糖补水液已经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11瓶三诺葡萄糖补水液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201997日从天津大珠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箱三诺葡萄糖补水液,共90瓶,进货价是3.44/瓶,生产日期是201989日,保质期12个月,在保质期内售出了77瓶,销售价是4/瓶,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了2瓶,剩余11瓶未售出,至2020129日,11瓶超过保质期的三诺葡萄糖补水液仍在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2元,违法所得1.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12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份,共10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和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2020121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3.20201217日提取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共2页,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

4.20201217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20201217日当事人提供的三诺葡萄糖补水液进货票据1份、共1页,证明超过保质期的三诺葡萄糖补水液购进的事实情节;

6.20201217日当事人提供的三诺葡萄糖补水液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3份,共13页,证明超过保质期的三诺葡萄糖补水液购进的事实情节;

7.20201217日制作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8.20201217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疾病生活确有困难的事实;

8.20211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回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11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宝霍案〔2020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在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因疾病生活确有困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1瓶三诺葡萄糖补水液;2.罚款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印章)

  3.                             2021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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