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周案〔2020〕61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鲜源便利店(石淑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224MA070K2B0P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农商银行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石淑娟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3042*****
联系电话:13821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庞头桥村中区北116号
2020年12月28日,我局接投诉,投诉人投诉天津市宝坻区鲜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9日对天津市宝坻区鲜源便利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商店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沙琪玛菠萝装饰(冷加工糕点)”2包。执法人员将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沙琪玛菠萝装饰(冷加工糕点)”2包予以扣押。本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形式,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从天津市宝坻区海盛达百货商店购进魔法士方便面加勒比味鸡味(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0日,保质期:6个月)30包,魔法士方便面章鱼保罗海鲜味(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1日,保质期:6个月)30包。至2020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未发现“魔法士方便面加勒比味鸡味”和“魔法士方便面章鱼保罗海鲜味”超保质期。投诉人不能提供购买超保质期魔法士方便面的证据材料,其反映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魔法士方便面情况不属实。
当事人于2020年4月29日从宝坻区鑫发食品百货批发部购进达利园沙琪玛菠萝装饰(冷加工糕点)(生产日期:2020年4月21日,保质期:8个月)5包。至2020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达利园沙琪玛菠萝装饰(冷加工糕点)”2包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售出2包保质期内达利园沙琪玛菠萝装饰(冷加工糕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7日售出1包超出保质期的达利园沙琪玛菠萝装饰(冷加工糕点)。以上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2.2020年12月2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3.2020年12月29日收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石淑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0年12月29日收到当事人 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所售食品进货来源及索证索票情况。
5.2020年12月29日制作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6.2021年12月29日投诉人提供证据照片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2020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制作《现场笔录》1份、取证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8.2021年1月29日制作的投诉人的电话录音光盘1份,证明投诉人不能举证其投诉的魔法士方便面购买于天津市宝坻区鲜源便利店。
本局于2021年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宝周案〔2020〕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沙琪玛菠萝装饰(冷加工糕点)”2包;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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