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屯案〔2020〕20号
当事人: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328650031R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林大路南侧(现代天骄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林大路南侧(现代天骄北侧)的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13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为11091272,70070228,11110827,20180557,12031101,18050130,70070235,70071484,02007014,70075910,1611270,20170028,170410333)未办理使用登记,其中正在使用的3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1611270,20170028,170410333)未经定期检验。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宝屯〔2020〕21029号),对3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1611270,20170028,170410333)进行了查封,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市场监管宝屯特令[2020] 21029-1号),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2020年10月29日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市场监管宝屯特令[2020] 21029-1号)的要求进行整改,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出厂编号为11091272,70070228,11110827,20180557,12031101,18050130,70070235,70071484,02007014,70075910)仍未办理使用登记。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市场监管宝屯特令[2020] 21103号),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注册的起重机械。本局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正在使用的10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为11091272,70070228,11110827,20180557,12031101,18050130,70070235,70071484,02007014,70075910)自2020年6月起投入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正在使用的3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1611270,20170028,170410333)自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29日在该公司车间使用,未经定期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的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4日,该公司提供了3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1611270,20170028,170410333)的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提供了8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为11091272,70070228,11110827,12031101,70070235,70071484,02007014,70075910)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台起重机(出厂编号为20180557,18050130)已自行封存停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0月2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取证单9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现场情况。
2. 2020年10月29日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现场情况。
3. 2020年10月29日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津市场监管宝屯特令[2020] 21029号)1份,共1页,证明已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
4.2020年10月29日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共2页,财物清单1份,共1页,证明已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起重机械实施查封。
5.2020年10月29日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津市场监管宝屯特令[2020] 21029-1号)1份,共1页,证明已责令当事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6.2020年10月29日收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7份,共4页,桥(门)式起重机首次检验报告10份,共30页,证明当事人部分在用的起重机械的检验注册情况。
7. 2020年11月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取证单9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现场情况。
8. 2020年11月3日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现场情况。
9. 2020年11月3日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津市场监管宝屯特令[2020] 21103号)1份,共1页,证明已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起重机械。
10. 2020年11月3日收到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11. 2020年11月3日收到的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职权和可承担的责任。
12. 2020年11月3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付会征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事实情节。
13. 2020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取证单8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起重机械。
14. 2020年11月10日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起重机械。
15. 2020年12月24日收到的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出厂编号为出厂编号1611270,20170028,170410333)3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3台起重机械已检验合格。
16. 2020年12月24日收到的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出厂编号为11091272,70070228,11110827,12031101,70070235,70071484,02007014,70075910,1611270,20170028,170410333)1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11台起重机械已办理使用登记。
17. 2020年12月24日收到的起重机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未办理使用登记的2台起重机械已停止使用。
本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宝屯案〔2020〕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能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2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屯案〔2020〕20号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2011521000004953732 |
受送达人 | 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送达时间 | 2021年2月2日 |
送达地点 | 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林大路南侧(现代天骄北侧)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宝屯案〔2020〕2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20224328650031R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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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和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4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2月2日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市监宝屯案〔2020〕20号 |
案件名称: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和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 |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北方空间(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工商登记机关: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提请审批的事项和理由: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建议予以公示。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
办案机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保密工作机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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