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56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9-16 14:00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2022〕56

当事人基本情况:于文亮

  1.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

  2. 身份证号码:12022419**********

2022年5月9日,我局对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黄家集村5排11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于文亮涉嫌销售野生鸟类的案件线索。经当事人于文亮指认,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活蓝喉歌鸲11只、死蓝喉歌鸲1只、柳莺1只、煤山雀1只、暗绿绣眼34只。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鸟类以及于文亮手机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只蓝喉歌鸲先行登记保存期间死亡)。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1日,将45只活鸟送往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进行救助,3只死鸟冷藏处理。2022年5月12日、2022年9月5日,我局就有关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2年4月初,于文亮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购买了12只蓝喉歌鸲、1只黄腰柳莺、1只煤山雀、35只暗绿绣眼用于出售以及直播放飞获取打赏。暗绿秀眼购进价是10元3只,煤山雀购进价是120元1只,柳莺购进价是10元1只,靛颏购进价是10元1只。当事人将其中的1只暗绿绣眼连同鸟笼鸟粮以共计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名叫一个叫丛学辉的人,其中鸟笼的进价是125元,鸟粮进价40元。余下的12只蓝喉歌鸲、1只黄腰柳莺、1只煤山雀、34只暗绿绣眼,当事人用来出售以及使用昵称是三尺哥.文亮.各种鸟源,用户ID是8233180255的快手账号进行直播放生以此来获取粉丝的打赏。蓝喉歌鸲是隶属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二级野生动物;暗绿秀眼、黄腰柳莺、煤山雀是隶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保护的野生动物。当事人无法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当事人购买蓝喉歌鸲、出售并利用放飞蓝喉歌鸲、暗绿秀眼、黄腰柳莺、煤山雀在快手平台直播放飞以获取粉丝打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蓝喉歌鸲价值总计3600元,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煤山雀、黄腰柳莺、暗绿绣眼总价值1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9日,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2年5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5月9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共3页,证明对相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4、2022年5月9日,证据提取单2份,共20页,证明当事人住所发现鸟类的有关情况;

5、2022年5月10日,于文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2022年5月11日,天津市宝坻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初步认定4份,共9页,在证明当事人住所发现鸟类的鉴定情况;

7、2022年5月11日,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出具的告知书1份、接受证明1份,共2页,证明在当事人住所发现鸟类的处置情况;

8、2022年5月12日,证据提取单1份,共8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快手平台账号的检查情况;

9、2022年5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10、2022年5月17日,对当事人手机微信内容检查的照片1份,共15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11、2022年6月22日,我局发往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移送函1份,共1页,证明我局移送有关线索情况;

12、2022年7月12日,我局发往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1份,共6页,证明我局请求协助调查的有关情况;

13、2022年8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及相关材料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快手平台直播的有关情况;

14、2022年9月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15、2022年9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书复印件、天津市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患残疾。生活困难的情况;

16、2022年9月8日,于文亮涉嫌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价值认定1份,共1页,证明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情况。

2022年9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队市监罚告〔2022〕56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购买蓝喉歌鸲、出售并利用放飞蓝喉歌鸲、暗绿秀眼、黄腰柳莺、煤山雀在快手平台直播放飞以获取粉丝打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提供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其本人的天津市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复印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书复印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却又困难的”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1.7元。3、没收涉案野生动物蓝喉歌鸲12只、黄腰柳莺1只、煤山雀1只、暗绿绣眼34只。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印 章)

  3. 20229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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