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148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12-16 11:0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148号


    当事人:赵金海(原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经营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驻防营村*******

    身份证件号码:120224************


    2022年11月8日,我局接到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其中报告编号为(No:TQT09-0757-2022)的报告内容显示,经对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老化前抗张强度、老化后扩张强度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依据《2022年天津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No:TQT09-0758-2022)的报告内容显示,经对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销售的护套线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受检绝缘线芯颜色、导体电阻、曲绕试验不符合GB/T5023.5-2008/IEC60227-5:2003标准,依据《2022年天津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已于2022年9月22日注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制作询问笔录、收集固定证据等形式对案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2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65米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备用样品)和65米护套线(备用样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赵金海系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经营者,因为业务和经营需要等方面原因,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已于2022年9月22日注销。当事人于2017年5月份,在采购其他五金店库存货物时购买了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型号为塑 铝线 450/750V 1x2.5,生产日期为2015-1-10,生产单位为北京圣龙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190米(共2盘,每盘长度95米),采购价为0.13元/米;购买了护套线(标称规格型号为护套线 300/500V 4x0.75,生产日期为2016-3-5,生产单位为北京圣龙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190米(共2盘,每盘长度95米),采购价为1元/米。随后当事人将购买的上述产品在原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城东路12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线销售价为0.20元/米,护套线销售价为2元/米。采购上述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和护套线时,当事人未索要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和进货票据,也不能提供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2022年8月24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和护套线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编号为No:TQT09-0757-2022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老化前抗张强度、老化后扩张强度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依据《2022年天津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出具的编号为No:TQT09-0758-2022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护套线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受检绝缘线芯颜色、导体电阻、曲绕试验不符合GB/T5023.5-2008/IEC60227-5:2003标准,依据《2022年天津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已售出的产品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但未能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被抽样检验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货值金额为38元,违法所得为8.75元;护套线货值金额为380元,违法所得为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8日,收到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共2页,检验报告2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和护套线经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受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价格等信息。

2.2022年11月15日,在原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城东路12号的经营地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取证单14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以及被抽样检验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和护套线销售情况。

3.2022年11月16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档案科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1份,共1页,证明原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登记注册信息及主体资格已经注销的事实。

    4.2022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被抽样检验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和护套线的事实情节。

5.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原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经营者身份。

6.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快递查询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注销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时不知道天津市宝坻区福兴通五金电料经营部销售给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和护套线经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7.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被抽样检验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和护套线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8.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1份,共1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照片3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对已售出的被抽样检验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和护套线召回情况。

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开展已售出的被抽样检验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和护套线的召回工作,且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聚氯乙烯绝缘电线65米和护套线65米;

2.没收违法所得133.75元;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1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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