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1〕67号
来源: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9-17 15:38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丽执罚〔202167

当事人:天津东丽区苒鑫食品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7DF2R9B

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军二期枫舒园底商B2-8

经营者王强

身份证件号码:120*************11


2021813本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桥道糯米滋芒果焦糖味雪糕(数量:1袋,生产日期:2019731日,保质期:18个月,制造商: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规格:42/袋)、糖醇元宵(数量:1袋,生产日期:202112日,保质期:180天,制造商:天津市晴青食品有限公司,规格:450/袋)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同日,本局依法对上述2袋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执实强〔202125号)。同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18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同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市监丽执限提〔202129号)。2021823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198日向当事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市监丽执延强〔2021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以0.95/袋的价格购进了大桥道糯米滋芒果焦糖味雪糕1袋(生产日期:2019731日,保质期:18个月,制造商: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规格:42/袋),并以11/袋的价格购进了糖醇元宵1袋(生产日期:202112日,保质期:180天,制造商:天津市晴青食品有限公司,规格:450/袋),后分别以1.5/袋和15/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均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16.5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3.对当事人王强的2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情况;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执实强〔202125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津市监丽执实强〔20212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市监丽执限提〔202129号),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供货方资质、进销货票据和记录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的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关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申请减轻处罚的情况。

20219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主动陈述事实情况,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的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桥道糯米滋芒果焦糖味雪糕1袋和糖醇元宵1袋;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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