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林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2-09 10:30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7.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