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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5 14:56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许可时限

   一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办理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