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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5 15:00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许可时限

   一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办理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