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东常罚〔2021〕393号
当事人名称: 张飞
营业执照:无
身份证号:410223********451X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街道益寿东里19号楼下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益寿东里19号楼下废品回收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张飞从事废品回收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至2021年8月6日当事人已从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益寿东里19号楼下清空搬离。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自2021年初至2021年8月4日从事废品回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房租每月1600元,此地点是当事人存放拾荒废品的库房,后因小区内市民有废品售卖的需要,在2021年初开始为市民回收废品。在益寿里回收点期间每周固定时间有固定的人来收取当事人回收来的废品,事发后当事人无法与此人取得联系。当事人以拾荒为主要收入来源,回收废品以瓦楞纸和报纸为主,回收价0.7元/斤,出售价0.8元/斤,无营业执照期间现场回收出售废品610斤,违法所得为4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3、2021年8月4日及2021年8月6日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及关停现场;
4、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月到7月的出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废品回收经营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认识到问题,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周边环境,关停此地回收点位,积极消除影响,同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成当事人整改上述问题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8元人民币;
2、罚款1000元人民币。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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