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孙凤艳早餐车(孙凤艳)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2-07 12:26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东向罚〔2022719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孙**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早餐车(亭)摊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3*****************

备案证明编号:津(HD)早餐备字第00886

经营场所(区域): 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道晨阳道与泰兴南路交口

经营者名称(业主姓名): 孙**

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11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118日,我们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的规定,构成了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的事实

2202211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后续张贴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照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20221118日,我们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东向罚告[2022]68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构成了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行为

依据《天津市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

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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