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十起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河东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12-20 14:05

2022年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十起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食品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今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铁拳”行动十起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后至现场检查,举报人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指认某公司在售的过期食品,经查,当事人货架发现在售的张飞牛肉(香辣味)、好时冰淇淋风味系列日式抹茶红豆味曲奇白巧克力等过期商品。执法人员对涉嫌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张飞牛肉2袋、好时HEKSHEYS冰淇淋风味系列日式抹茶红豆味曲奇白巧克力6袋;2、没收违法所得:13.8元;3、罚款10000元。

  案例二:2021年12月13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转来的《检验报告》一份,反映2021年11月23日对某公司经销的生产厂家为山东某水产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420g/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6日的珊瑚海蜇(即食海蜇)(生食动物性水产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356元。

  案例三: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后至现场检查,举报人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指认某公司在售的威士忌酒,经查,当事人货架发现在售的11瓶进口的无中文标签的威士忌酒。执法人员对涉嫌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31元,3、没收“红标酒”6瓶、“百林坛酒”5瓶。

  案例四:2021年12月29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关于匿名举报景某销售“蓝水”假药线索移交函》一份,反映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食品过程中未索证索票、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Blue water”6瓶;2、罚款8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1520元;4、警告。

  案例五:2022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后至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在售的4袋进口食品“澳沃氏苹果、蜜桃果泥”标签上内容与商品包装袋印制的内容不相符,执法人员对涉嫌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查,由于供货商的工作人员失误,将“澳沃氏苹果、蜜桃果泥”的中文标签张贴在了“澳沃氏香橙果冻”实物上,导致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原包装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36元;3、没收“澳沃氏香橙果冻”4袋。

  案例六:2021年12月6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一份,函中标明天津市某公司销售的食品涉嫌违法。经调查该公司确有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及时召回标签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2043元人民币。;                                                       3、处10000元人民币罚款。

  案例七: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后至现场检查,经查,某餐厅确有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10000元人民币罚款。

  案例八:2022年5月4日,执法人员根据分局案件线索联合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用于标注生产日期的手持智能喷码机、印板等工具及涉嫌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咻肯玛肯巧克力榛果奶油等预包装食品,在当事人处同时发现了7袋无中文标签的“XOX辣椒之王哈瓦那辣味薯片”,执法人员对涉嫌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涉案食品的供货商主体资质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咻肯玛肯巧克力榛果奶油(220g/罐)29罐、麦嗨皮巴旦木夹心奶酪枣(125克/袋)11袋、麦嗨皮巴旦木夹心奶酪枣(250克/袋)12袋、利民番茄调味酱(1千克/罐)11罐、手持智能喷码机2台、涂改液4瓶、印板7块、封膜机1台、XOX辣椒之王哈瓦那辣味薯片(125g/袋)7袋;3.罚款75000元。

  案例九:2022年8月10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转来的《检验报告》一份,反映在天津某超市抽检的戗面馒头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06A2667S-2018《面食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元。

  案例十:2022年8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写字楼内某咖啡服务的自制饮品店正在经营,确认该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对涉嫌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685.83元;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标识为“DW多维POS”机器一台;  3.罚款2937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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