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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及其他登记事务办理指南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20 15:01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企业备案及其它登记事务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天津市红盾网查阅。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公司

1. 《公司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承诺书》;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 非公司企业法人

1.《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承诺书》;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企业经营场所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注销)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承诺书》;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企业经营场所备案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注销)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目录

 

(一)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承诺书》;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正、副本(换发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

1. 《证照换、补、增表》(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承诺书》;

3.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司/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三)企业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

l.《证照换、补、增表》(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承诺书》;

3. 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公司/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 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已经取得“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的无需再提交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4、5省略)。

 

(四)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1.《证照换、补、增表》(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 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3.企业补照申请;

4.《承诺书》;

5. 公司/企业未丢失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副本均丢失的,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并加盖区市场监管局档案室公章);

6. 公司/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 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已经取得“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的无需再提交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6、7省略)。

 

(五)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同时遗失,申请营业执照补领

1.《证照换、补、增表》(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中应同时声明公章遗失或同时提交刊登公章遗失的报纸报样);

3.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出资人签署承诺书,股份有限公司由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签署承诺书,非公司企业法人应由上级投资人签署承诺书,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承诺书,分支机构由上级主机构签署承诺书。

4.企业补照申请;

5.《承诺书》;

6.公司/企业未丢失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副本均丢失的,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并加盖区市场监管局档案室公章);

7. 公司/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8. 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已经取得“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的无需再提交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7、8省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八、法定办结时限

10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地点

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育苗路4号红桥区行政审批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022-8651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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