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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登记办理指南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20 15:02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219《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48号令)修订)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四、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天津市红盾网查阅。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4.   《法定代表人信息》;

5.   《财务负责人信息》;

6.   《联络员信息》;

7.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8.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9.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12.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1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4.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5.  《承诺书》。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八、法定办结时限

10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地点

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育苗路4号红桥区行政审批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022-8651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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