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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核发指南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6 15:47


序号

填报要素

填报内容及要求

1.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35条;

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   

许可时限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3.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4.因申请人提出延期现场核查或问题整改等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4.   

申请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申报项目),营业执照无社会信用代码内容项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副页(延续、变更提交)

3.经卫生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提交)

4.新申证企业提交企业负责人外部培训不少于40小时/年的提供培训计划;换证企业提供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的外部培训证明

5.企业治理结构图(明确标出质量负责人、化验员)

6.厂区周边环境布局图,厂区平面图、功能间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注:①厂区平面图、功能间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可合并但应清晰;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②食品生产企业的库房面积应与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使用面积合计大于150平米。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留样室不少于10平方米。)

7.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关键控制点)

8.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或房屋有权使用证明),如有时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使用的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出租方房产证(或出租方房屋有权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9.距离企业生产厂房100米以内有排水渠,企业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企业所在区县水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0.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11.企业生产设备购买发票/购买合同/固定资产台账与产权自我声明;换证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台账;新建或扩建企业提供设备购买发票和购买合同。企业检测仪器、设备购买发票/购买合同/固定资产台账与产权自我声明。

12.质量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工程师以上职称证明及3年以上食品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需由任意第三方证明)

13.检验员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10年以上的检验经历证明)

14.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及质量手册、管理制度文本

15.至少10人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及健康证(注:企业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健康证要对应,劳动合同需经劳动局备案)

16.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若现场核查时提交请提交情况说明)

17.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变更或延续提交)

18.《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9.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20.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时规定>的决定》(国发[2015]40号),不得申办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指南

序号

填报要素

填报内容及要求

1.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35条;

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   

许可时限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3.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4.因申请人提出延期现场核查或问题整改等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4.   

申请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也都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申报项目),营业执照无社会信用代码内容项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食品生产许可正本、副本;

4.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5.变更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调整的,应提供有权限部门出具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具体办事流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