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告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19 17:07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告知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修理)告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告知受理模式

在我市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实施现场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修理)施工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可在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中注册单位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告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网址:http://60.29.81.72

施工单位注册相关事项咨询电话:2718216427182120

二、告知数量

一张告知书仅可告知一台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可告知多个压力管道单元。

三、其他特殊要求

无需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在录入设备信息的同时录入监检信息,进行网上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告知时应确定定期检验机构;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由具备压力容器制造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网上告知。

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样机,安装前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网上告知。

试生产(含试安装、试维修(修理)、试改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注册后,可进行网上告知(仅可试生产1台)。

厂内机动车辆、流动式起重机、移动式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将设备信息录入监察系统后申请监督检验。

四、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通知自2016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

     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2015122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告知的性质、方式、内容和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目前,部分地区仍未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告知内容过多、变向审查等问题,企业反响较大。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告知依据及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告知内容及方式

(一)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二)施工单位可以采用派人送达、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网上告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施工单位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的,应采用有效方式与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确认告知书是否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告知后,应予以签收。有条件当场签收的,应当场予以签收;无法当场签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签收;逾期不签收的,视为施工告知生效,施工单位可以施工。

三、注意事项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接收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及联系人姓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施工单位网上告知的平台,采取网上方式接收告知。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程序办理施工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施工告知纳入行政许可审批范围,不准设立告知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也不得因告知原因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违者由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三)施工单位对告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告知书内容应完整、准确。告知书内容失实、错误或关键项目填写不完整的,应通知施工单位对告知书内容进行修改,施工单位修改告知书的行为视为重新办理施工告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有关单位,并督促各地对现行的告知程序和要求按照本文相关要求进行修改,同时安排对本辖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总局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此前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联系人:张鑫   电话:010-82262242  

传真:010-82260190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725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附件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施工单位:            (加盖公章)            告知书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参数)


设备代码


制造编号


设备制造单位全称


制造许可证

编 号


设备地点


安装改造维修日期


施工单位全称


施工类别

安装

改造

维修

许可证

编 号


许可证

有效期


联系人


  

分别填固定和移动电话

  


  


  


使用单位全称


联系人


  


  


  


  










注: 1.告知单按每台设备填写。

2.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