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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1-20 14:4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二、申请条件

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具体条件和要求详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按台(套)办理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形式

1

使用登记表

2

原件

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无法在线核验时)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1

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1

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1

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1

复印件(加盖公章)

6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1

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按单位办理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形式

1

使用登记表

2

原件

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无法在线核验时)

1

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1

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1

原件

三、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能否网上申报:否

能否立等可取:否

四、咨询服务

联系人:时延胜(承压类)、刘明(机电类)

咨询电话:022-27730115

地址:红桥区勤俭道206号

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tjczqpgl.org/(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http://60.29.81.72/(其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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