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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的政策解读(转载自市市场监管委)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3 10:21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制定出台了《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放松注册资本登记管制和经营范围登记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第二部分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支持众创空间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第三部分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帮扶指导,努力提高高效便民的优质服务。

第一部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放松注册资本登记管制和经营范围登记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对实缴登记另有规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主通过天津市企业信用系统公示,无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 

2、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申请人自主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涉及应当由前置审批部门核定的项目外,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自主向登记机关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申请按具体经营项目核定。

  3、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保险公司;交易所;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外,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凭承诺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4、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市场主体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号注册登记。

  第二部分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支持众创空间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允许众创空间市场主体的名称使用“众创空间”、“创客中心”等字样,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项目。

  第三部分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帮扶指导,努力提高高效便民的优质服务。

  申请设立众创空间或在众创空间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驻各区县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内的一个窗口申报材料,一次办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对众创空间示范工程的项目和众创空间实体,要做好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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