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工商标处〔2017〕6 号
当事人:天津市精品鲍帅傅糕点销售有限公司古海道店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古海道长泰公寓1号楼底商
负责人:王金良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糕点制造(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7年3月24日,河西区挂甲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接到彭艳丽委托人彭刚举报:位于河西区古海新美菜市场东侧30米精品鲍师傅糕点店侵犯了彭艳丽的“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接举报后,河西区挂甲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5日到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被举报人为天津市精品鲍帅傅糕点销售有限公司古海道店。该店牌匾为“精品鲍帅傅糕点”,牌匾几个字的大小不一样,突出使用了鲍帅傅三个字,与彭丽艳的“鲍师傅”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门店牌匾突出使用“鲍帅傅”文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22日开始在天津市河西区古海道长泰公寓1号楼底商对外从事糕点制售经营活动,在未经“鲍师傅”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在门店牌匾上突出使用“鲍帅傅”文字,与核定使用商品为“糕点;蛋糕;面包;饼干;布丁;麻花;月饼;酥皮蛋糕;果子面包;馅饼(点心)”的“鲍师傅”注册商标近似。至2017年4月5日被查获止违法经营额为12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对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商标注册人彭艳丽的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6月2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工商标告[201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对店面门头进行了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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