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辉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案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29 10:20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罚〔2021〕13017号

当事人:段某辉

证件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

住址:山西省孝义市*****

    2020年12月8日本局接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代理人的举报,称河西区解放南路田园广场一商铺销售标有“NIKE”、“”、“”等假冒或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侵犯“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484双。经局长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商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委托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标有“NIKE”、“adidas”商标的鞋均为侵权商品,2020年12月14日经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涉嫌无照销售侵权鞋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20年10月起承租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0号增1号经营“NIKE”、“adidas”鞋品,至2020年12月8日共售出“NIKE”、“adidas”鞋84双,违法所得4387元。上述行为满足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11月1日购进标有“NIKE”、“adidas”商标的鞋568双,购进后在位于河西区解放南路470号增1号店内销售,共售出鞋84双,其中555088售出2双,售价80元;575441售出1双,售价75元;CK6637售出3双,售价100元;AR1020-700售出2双,售价80元;861428售出1双,售价80元;CD7071售出1双,售价50元;CD0461售出1双,售价100元;CD6578售出1双,售价80元;CD4487售出1双,售价80元;CD6579售出1双,售价70元;CK5665售出2双,售价60元;AO2918售出1双,售价100元;BQ6817售出1双,售价70元;AT1118售出1双,售价70元;CI3445售出1双,售价100元;AJ7747售出1双,售价110元;CI5545售出1双,售价50元;CD5029售出1双,售价50元;CT8480售出2双,售价80元;BQ9377售出2双,售价100元;804609售出3双,售价890元;CU1726售出1双,售价160元;AJ9986售出1双,售价70元;AR7719售出1双,售价70元;BQ6474售出1双,售价80元;AJ4219售出1双,售价50元;CT1117售出1双,售价98元;AO2924售出2双,售价120元;AV2586售出2双,售价70元;AO2441售出1双,售价190元;CL0057售出1双,售价80元;AR9293售出1双,售价150元;CI9928售出1双,售价80元;CK2531售出1双,售价60元;BV0073售出3双,售价50元;715889售出3双,售价98元;654440售出1双,售价90元;454471售出1双,售价60元;CU6617售出2双,售价199元;882096售出1双,售价200元;807618售出1双,售价80元;BV1300售出1双,售价80元;BQ4808售出1双,售价70元;BQ6931售出1双,售价80元;554724售出2双,售价80元;553558售出1双,售价70元;852542售出1双,售价65元;553560-116售出1双,售价80元;555071售出1双,售价98元;553560-123售出1双,售价70元;918240售出3双,售价260元;AA1117售出1双,售价260元;CT2204售出1双,售价280元;CQ9541售出1双,售价98元;378037-100售出1双,售价90元;378037-002售出1双,售价90元;YEEZY350售出2双,售价60元;adidas NMD系列售出7双,售价50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方,经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鞋属侵权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的违法经营额为512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商标保护的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营业执照、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求书,鉴定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鉴定书;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进销货记录、微信和支付宝收款记录、销售明细表。

    本局于2021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听告〔2021〕130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87元;2.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484双(详见津西市监综执罚〔2021〕13017号财务清单);2.罚款153855元。

    以上合计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484双(详见津西市监综执罚〔2021〕13017号财务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4387元;3.罚款1543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一)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对于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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