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X雁
来源: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3-21 16:02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214006-1

    当事人:吴X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住所:天津市红桥区XXXXXXX

    居民身份证号码:120XXXXXXXXXX524

    2022年2月6日,我局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唐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裕”)督查情况反馈。当日,执法人员对“唐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唐裕”经营场所内冷冻冰箱里存放的2袋冻巴沙鱼片(其中一袋已使用半袋)和2袋冷冻南美白虾属进口冷链食品,均未注册录入天津市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还存在冰箱内食品摆放杂乱,食品外包装箱、编织袋直接放入冰箱,冰箱内有鲜肉血渍,供餐期间各功能间未启用等问题。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唐裕”于202142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1200030166893),当事人吴X雁为“唐裕”主要负责人。2022131日至26日“唐裕”承担了河西区宾馆南道如家疫情封闭隔离酒店的工作人员用餐。202226日,我局接市市场监管委督查情况反馈,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唐裕”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六门冰箱内存放有2袋冻巴沙鱼片(其中一袋已使用半袋)和2袋冷冻南美白虾属进口冷链食品,均未注册录入天津市冷链食品追溯平台。检查还发现“唐裕”在供餐期间各功能间混乱、不具备开餐条件,实验室储存餐盒等包材、粗加工、分餐间和洗消间均未启用。当事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法律观念淡薄,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在承担疫情封闭隔离酒店的工作人员用餐期间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造成食品安全隐患较多,存在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故意,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6月至12月担任“唐裕”主要负责人期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100元,共计14700元。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唐裕”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X恺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对法定代表人李X恺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4.“唐裕”2021年员工工资领取记录单。

    本局于 2022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2〕1400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尽管当事人存在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故意,但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对造成的问题认识态度较好,积极加强整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和操作流程,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强化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应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2021年从“唐裕”取得工资收入3.4倍的罚款4998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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