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9-01 09:23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处罚〔2023〕80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李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 XX

住所: XX

2023年6月28日,我局接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津西检行公建【2023】16号),该检察建议书告知本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东江道16号(门脸房)从左第6间门脸房和第7间门脸房的天津市河西区付老耶海鲜烧烤店于2021年12月5日23时许,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向其销售酒。2023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河西区付老耶海鲜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已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经查询。天津市河西区付老耶海鲜烧烤店于2023年2月28日变更经营者,变更之前经营者为李某,经询问李某,李某称2021年12月5日天津市河西区付老耶海鲜烧烤店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顾客,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向其销售啤酒。当事人涉嫌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向其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18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对顾客销售19瓶啤酒,每瓶售价6元,现场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顾客,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向其销售啤酒,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书(津西检行公建【2023】16号)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销售啤酒的顾客中有未成年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并且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为1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天津市河西区付老耶海鲜烧烤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河西区付老耶海鲜烧烤店变更经营者的户卡打印件、李某的身份证复印,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天津市河西区付老耶海鲜烧烤店经营者何彬的询问笔录、对李某的询问笔录,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书(津西检行公建【2023】16号),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且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事实情节;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天津市河西区付老耶海鲜烧烤店于2023年7月13日已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

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罚告〔2023〕800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且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4元;3.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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