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某
来源: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09-27 14:53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处罚〔2023754


    当事人:高某某

    住址:山东省莘县******

    公民身份号码:371*******

    2023年6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天津市河西区倍尼森皓越汽车配件商行(高某某)销售的汽油清净剂(规格型号:60mL/瓶)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7月7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邮寄的检验报告(No:ASHA223Z03752),检验结论为:“氯含量、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项目不符合GB19592-2019标准,依据《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申请复检,我局于2023年8月8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邮寄的检验检测报告(No:QT0502411-2023),检验结论为“氯含量、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项目不符合GB19592-2019标准,依据《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上门推销人员处免费获得12瓶汽油清净剂进行试用,2023年6月13日以20元/瓶的价格将上述12瓶汽油清净剂销售给抽检机构。在2023年6月13日市场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12瓶标称生产单位为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规格型号:60mL/瓶,生产日期:2021.01.18的汽油清净剂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测的检验报告(No:ASHA223Z03752),检验结论为“氯含量、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项目不符合GB19592-2019标准,依据《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于2023年7月11日申请复检,我局于2023年8月8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邮寄的由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查复检的检验检测报告(No:QT0502411-2023),检验结论为“氯含量、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项目不符合GB19592-2019标准,依据《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办理了天津市河西区倍尼森皓越汽车配件商行(高某某)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故本案当事人为高某某。本案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3.《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打印件。

    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罚告〔2023〕75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不具备减轻、从轻或者从重的情节,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48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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