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某某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01 14:32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处罚〔2023〕717号

当事人:潘某某                              

住址:江苏省*********号

公民身份号码:320***************

2023年6月15日,本局接投诉举报人反映,其表示2023年6月5日在被举报人处就餐,点了帝王蟹、鲜活海胆、牡丹虾三文鱼等生食海鲜,发现被举报人无生食许可证。同时存在对销售的海产品虚假宣传的情况。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梅江街道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西南侧凤水园2-70的天津市河西区隐渔市生鲜食品连锁店(潘某某)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天津市河西区隐渔市生鲜食品连锁店(潘某某)经营现场设有提供餐饮服务单间3间,操作区域未发现灶台明火设施,操作区域有操作台一处,上有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刺身刀1把,砧板1张;水产销售池的“金头鲷”“波士顿龙虾”价签处有宣传功效的宣传语。经领导批准,本局对上述刺身刀1把,砧板1张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7月6日经领导审批,对天津市河西区隐渔市生鲜食品连锁店(潘某某)涉嫌虚假宣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潘某某因改变经营模式于2023年8月17日办理天津市河西区隐渔市生鲜食品连锁店注销手续,故潘某某个人为案件当事人。  

经查, 当事人自2023年5月在其经营的天津市河西区隐渔市生鲜食品连锁店经营场所设置提供餐饮服务单间3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按顾客要求将购买后的部分生食海产品在店内进行加工并在单间内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按照销售金额的10%收取加工费。同时当事人将餐饮服务单间提供给其为股东的隐泉(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截至2023年6月20日被查获止,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收取加工费共计759元。另查,当事人店内水产销售池的“金头鲷”价签处宣传有“金头鲷,含有蛋白质、多种矿物质等营养成分。中医认为,金头鲷具有运食、祛风、补胃养脾的功效。金鲷鱼是深海鱼,营养成分活性高,易于被人体吸收,可以为人体补充蛋白质及矿物质;含有的胶原蛋白,可以改善人体新陈代谢,起到淡斑、去皱、延缓衰老的功效”宣传语、“波士顿龙虾”价签处宣传有“龙虾还有补肾、壮阳、滋阴、健胃的功能,对于男性朋友来说同样也是食疗佳品”宣传语,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虚假宣传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759元,违法所得7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查询天津市河西区隐渔市生鲜食品连锁店注销基本信息;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投诉举报材料;3.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收银票据复印件、天津市河西区隐渔市生鲜食品连锁店从事餐饮服务收取加工费统计表;4. 隐泉(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询的隐泉(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名录。

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罚告〔2023〕7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改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759元;2.没收违法经营工具刺身刀1把,砧板1张;3.罚款5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759元;2.没收违法经营工具刺身刀1把,砧板1张;3.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