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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海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0-28 14:47

关于印发《静海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有效落实《静海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静海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静海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2021年3月29日


静海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有效落实《静海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实施方案》,促进我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发展,着力引导专利数量和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提升全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静海区专利资助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方面的资金扶持,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通过设定标准,政策引导,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授权和转化等,强化专利保护运用,推动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有效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在本区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本年度有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或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条专利资助实行费用补贴和试点项目资助两种方式。同一资助内容不重复发放。

   第六条 费用补贴。主要包括: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贴。

   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及国外发明专利,依照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专利限领本年度补贴,各级各类资助不得重复领取。对于专利授权补贴,同一法人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助。

    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三)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资助。

    对注册地在静海区,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按照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进行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经享受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费用补贴的单位,不予重复资助。

    第七条试点项目资助。主要包括:

   (一)按照静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总体安排,征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对确立为静海区专利试点且正常结项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二)对国家级、市级专利试点单位,在获得国家级、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匹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专利奖

   (一)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二)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或天津市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

   (三)获天津市专利优秀奖或天津市专利创业奖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

以上不能同时享受。

    第九条支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校建设

    鼓励中小学专利创造实践活动,对确立为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确立为天津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校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具体的资助范围、年限和额度,发布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金额,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提出资助方案,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将资金拨付申请提交区政府,待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据实提供专利资助申请,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的资助资格;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追缴全部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包含的资助项目,国家及天津市制定的各类政策办法中明确要求区级财政进行匹配的,区财政均按相关规定给予匹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天津市的政策文件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天津市出台的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本区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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