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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市场监管局  静海区科技局 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 措施》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0-28 14:53

静海区市场监管局  静海区科技局

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各相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科学技术局对《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措施》(静科字〔2020〕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措施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静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措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和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引育新动能,聚焦高质量发展,打造科技创新引擎,激发创新主体活力,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开展专利创造和运用。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及国外发明专利,依照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专利限领本年度补贴,各级各类资助不得重复领取;同一法人单位每年的资金支持不超过10万元。对国家级、市级专利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对区级专利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按认证成本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专利导航与信息利用立项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

    二、支持发展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5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对市新认定的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除享受匹配资金外,再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市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除享受匹配资金外,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建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500强企业、大型国企、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并且配置核心团队、引进核心技术、集聚创新资源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后补助支持。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并根据企业当年纳税情况安排资金。区财政根据当年区财力情况安排相应项目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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