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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行为的提示告诫书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05 17:29
全区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等名义搞所谓“特供”“专供”产品以及使用“军用”“国宴”等表述进行广告宣传;

(二)不得发布恶搞、低俗,宣扬奢靡、拜金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三)不得发布诱导吸烟、色情、暴力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食品、“鼻吸能量棒”等的广告;

(四)食品广告不得违法宣称具有“减肥”“壮阳”“治痛风”“降压”“助眠”等功能;

(五)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夸大宣传具有“保健”“预防、治疗疾病”等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神医”“神药”广告);

(六)不得对0至12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七)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等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功效作证明;

(八)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包括利用健康养生专题节目、栏目)变相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下一步,我局将加强执法办案力度,对出现上述情形的食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严格进行依法查处。



                                                           静海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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