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润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1-30 14:07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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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润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天津市新润食品有限公司91120223MA05MGFF3B
崔秀娟津市监静翟罚〔2020〕20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履行,15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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