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医院对外提供医疗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26 12:21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静综处罚〔2024〕6号

当事人:天津市静海区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223401305649X

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印林;身份证号码:12**********

联系电话:1**********

2024年1月24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函告。天津市医保局对天津市静海区医院医疗违规行为已立案查处,并下达处罚决定。当事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行为,由我局调查核实。2024年1 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南路14号的天津市静海区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在2018年5月至2022年12月将部分非颌面外科、眼科手术串换为颌面外科、眼科手术,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将诊疗项目电脑中频电疗串换为电脑中频+药透,血栓外痔串换为痔、瘘同时手术,囊肿切除、脂肪瘤纤维瘤切除术、粉瘤切除术串换为一般肿物切除术,囊肿切除、脂肪瘤纤维瘤切除术、外阴囊肿切除术串换为各种较大肿物切除术, BIS脑电双频谱指数监护串换为听性脑干反应、计算机脑电图监测系统,上述项目均由低价项目串换为同类型高价项目,涉嫌变向提高收费标准;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在漂浮集卵检查同时收取了虫卵检查费用,针灸治疗同时收取芒针治疗费用,在血红蛋白衍生物检查时同时收取血氧分析费用,在革兰氏菌检测时同时收取自动细菌检查费用,累加收取电刀、电钻、电锯、电凝器等器械费用,2021年至2023年4月在心肌和肝功能检查时同时收取了谷草转氨酶(连续检测法)费用,2020年至2022年在心脏检查时同时收取了心导管透视费用,涉嫌重复收费;2017年9月至2023年4月依然对部分颌面外科、眼科手术收取技术服务附加费,未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4号)文件要求停止收费。

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询问调查委托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5月至2022年12月将部分非颌面外科、眼科手术串换为颌面外科、眼科手术,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将诊疗项目电脑中频电疗,血栓外痔,囊肿切除、脂肪瘤纤维瘤切除术、粉瘤切除术、外阴囊肿切除术, BIS脑电双频谱指数监护串换为更高价项目;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在漂浮集卵检查同时收取了虫卵检查费用,针灸治疗同时收取芒针治疗费用,在血红蛋白衍生物检查时同时收取血氧分析费用,在革兰氏菌检测时同时收取自动细菌检查费用,累加收取电刀、电钻、电锯、电凝器等器械费用,2021年至2023年4月在心肌和肝功能检查时同时收取了谷草转氨酶(连续检测法)费用,2020年至2022年在心脏检查时同时收取了心导管透视费用;2017年9月至2023年4月依然对部分颌面外科、眼科手术收取技术服务附加费,未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4号)文件要求停止收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因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被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立案处罚,上述项目收费款项中医保支付部分已退还医保账户,其个人支付部分未退还患者,经核算,未退还患者费用合计252235.15元,属于违规收取费用。

当事人对上述多收价款计算结果无异议,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于退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将多收款项退还。上述行为满足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252235.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2.2024年1月29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现场情况;

3.2024年2月5日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事实情节;

4.2024年1月29日于当事人现场调取的收费电子表格、退费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退费金额和违法所得;

5.2024年2月18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实施退款的客观事实;

6.2024年3月11日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能将多收款项退还的客观事实;

7.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医保处字〔2023〕第0080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因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被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立案处罚;

8.《天津市定价目录》、《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证明当事人所实施的诊疗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客观事实;

9.《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4号),证明颌面外科、眼科手术已经停止收取手术技术服务费的客观事实。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静综罚告〔202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变向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已被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以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为案由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19日下达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不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2235.1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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