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09 16:05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2023年8月16日、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2024年1月26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中,分别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天津市鑫兴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6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受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常宁市生源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打手瓜子(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鑫兴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4月26日;商标:张笨仁及图形)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01月26日,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常熟市沙家浜镇口袋零食店经营的打手瓜子(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鑫兴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朱家村村委会院内;商标:张笨仁;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9月26日;保质期:180天)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核查情况。2023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XBJ2343048257081266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打手瓜子系该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生产。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等场所检查,在当事人留样间内发现了打手瓜子0.5kg(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鑫兴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4月26日;商标:张笨仁及图形),张文静现场确认上述打手瓜子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留样。

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4SJ00659 )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打手瓜子系该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生产。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等场所检查,在当事人留样间内发现了打手瓜子0.5kg(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鑫兴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朱家村村委会院内;商标:张笨仁;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9月26日;保质期:180天),张文静现场确认上述打手瓜子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留样。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批次打手瓜子留样予以扣押。

三、监督召回情况。未能召回。

四、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生产了60kg打手瓜子,其中出厂检验5kg;用于产品留样0.5kg;剩下的54.5kg包装成10箱成品,于2023年4月28日销售给了湖南喜吖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打手瓜子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生产了上述不合格批次打手瓜子60kg,其中5kg用做了出厂检验,0.5kg用于产品留样,剩下的54.5kg包装成10箱成品。于2023年9月29日销售给了江阴硕杰商贸有限公司,上述打手瓜子经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上述行为满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600元,违法所得240元。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没收生产抽检不合格的打手瓜子0.5kg(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鑫兴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朱家村村委会院内;商标:张笨仁;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4月26日;保质期:180天)、没收生产抽检不合格的打手瓜子0.5kg(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市鑫兴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朱家村村委会院内;商标:张笨仁;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9月26日;保质期:180天);3、罚款50000元。

核查处置单位: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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