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金惠隆副食店(李所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9-13 09:20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1〕102 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金惠隆副食店(李所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6RBLR4J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镇造甲城村北津芦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所法)  

身份证件号码:  33252919*********

2021年6月25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金惠隆副食店销售的巧克力牛奶口味冰棍,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将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2112000011073058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不合格批次综永1314(巧克力牛奶口味冰棍)9袋,执法人员进行扣押。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

2021年7月6日,上述永盛1314(巧克力牛奶口味冰棍)标称生产者天津市永盛冷食厂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抽检样品的真实性提出了假冒异议,2021年8月3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了异议认可的决定。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以1箱27元的价格购进了1箱(40袋)永盛1314(巧克力牛奶口味冰棍),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除了被我局扣押的9袋之外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上述永盛1314(巧克力牛奶口味冰棍)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依法予以处罚1、警告;2、没收永盛1314(巧克力牛奶口味冰棍)(标称生产者天津市永盛冷食厂,生产日期:2020-06-23,规格型号:80克/袋)9袋;3、没收违法所得41.08元;4、罚款5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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