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红无照加工经营狗笼门栓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10:35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东处罚〔2021〕4号


当事人:李文红

住  址: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李********20号

身份证号码:12022119********19

联系方式:183******74


2021年6月13日,我局接市民反映:宁河区东棘坨镇李家店村,进村第一条街西侧约200米一个废弃猪圈内有几台设备进行加工,举报该工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合法运行,故来电举报,望处理。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李家店村西南第一排西100米路北一加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该作坊内有三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加工狗笼门拴的活动,其中一人是该作坊负责人李文红;该作坊西侧和南侧靠墙角处摆放有4台开式可顷压力机;该作坊其他位置摆放有狗笼门拴原料5000根和成品2000根。现场未发现该作坊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该作坊负责人李文红也无法提供该作坊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为查清事实,报经领导批准,此案于2021年7月1日立案调查。2021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文红进行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李文红向执法人员出具卖货记录、获利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狗笼门拴加工作坊房屋所有权人刘宏利进行询问调查。2021年9月14日,此案调查终结。

经查,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李文红从同村村民刘宏利处借用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李家店村西南第一排西100米路北处房屋三间(废弃养猪场),计划在该房屋内从事狗笼门拴加工经营活动。数日后,李文红购买4台开式可顷压力机以及其他工具放置在上述三间房屋内,同时雇佣2名工人,便开始在上述场所开展狗笼门拴加工经营活动。截止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2021年6月16日),该作坊共计加工73100根狗笼门拴,售出71100根狗笼门拴,现场剩余2000根成品及5000根未加工的原料。每根原料进货价格0.15元,每根成品售出价格0.19元,每根获利0.04元,一共获利28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李文红的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现场加工经营狗笼门拴的具体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在现场加工经营狗笼门拴的具体情况。

4.我局制作对当事人李文红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进行狗笼门拴加工经营活动的具体情节。

5.当事人提供的卖货记录一份共1页、获利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加工经营狗笼门拴的违法获利情况。

6.我局制作的对此加工作坊房屋所有权人刘宏利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刘宏利向当事人出借房屋过程中,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情况不知情。

7.此加工作坊房屋所有权人刘宏利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刘宏利的身份。

8.刘宏利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李家店村西南第一排西100米路北处三间房屋所有权人是刘宏利。

9.举报单一份(编号:211200000020210612201300552)一份共1页,证明举报人举报情况及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相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签名盖章确认。

2021年9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东罚告〔2021〕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加工经营狗笼门拴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加工经营狗笼门拴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44元;2.罚款35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44元;

2.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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