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奥西(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1-24 20:09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4〕1号


当事人:华奥西(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3285474999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二纬路与五经路交口西南侧厂房二(B-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02198902228311

联系电话:13821825835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二纬路与五经路交口西南侧厂房二(B-2)

2023年9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华奥西(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工厂档案”一栏,宣传其拥有“IS09000认证”、“CCC认证”两种资质,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不能查询到该企业资质,该行为涉嫌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华奥西(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阿里巴巴店铺内标示有“华奥西(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持贴牌”、“支持拿样”、“ISO9001认证”、“CCC认证”、“支持来图加工”等词汇。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并未发现华奥西(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相关认证证书。当事人店铺内虽并未标明当事人已通过认证等词汇,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认证证书,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与龙自铭协商一致,雇佣其按照当事人要求为当事人制作广告,龙自铭为当事人当场设计并完成广告制作、发布,当事人一次性缴纳广告制作费用525元。

经核实,当事人不具备“IS09000认证”、“CCC认证”认证证书,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店铺内标注“IS09000认证”、“CCC认证”字样明显与事实不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陈思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3.天津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被举报网站截图2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0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5.当事人经理陈思钰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网站广告发布的具体情况;

6.当事人与龙自铭签订的广告费用收据,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缴纳情况。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潘罚告〔2024〕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21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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