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兴家食品超市(吴伯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01 15:01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俵处罚〔20241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宁河区兴家食品超市(吴伯延)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221MA064KL37C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口乡兴家坨村中心区1排增1

经营者:吴伯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2529************

202418日,我局接到编号:2112000000202401050195

9806的举报单和编号:21120000002024010501959799的投诉单:市民于202415日在兴家食品超市(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兴家坨村天津农商银行西南侧约60米)消费82.5元购买嫩肉粉和金王朝红酒,有微信转账记录,嫩肉粉生产日期2022.5.7,保质期18个月,红酒生产日期为2013313日,保质期10年,没有与商家协商,望相关部门查处。2024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俵口乡兴家坨村中心区1排增1号的天津市宁河区兴家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有中英嫩肉粉2瓶(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2/05/07,保质期:18个月,有商品标价签,售价:2.50/瓶)及金王朝干红葡萄酒1瓶(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20130313,保质期:10年,有商品标价签,售价:68.00/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8429日从天津市宁河县东库酒类经营部以330元(55/)的价格购进金王朝干红葡萄酒1箱(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20130313,保质期:10年,共六瓶),售价68/瓶,于2023825日从天津川盛恒辉商贸有限公司以2/瓶的价格购进中英嫩肉粉10瓶(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2/05/07,保质期:18个月)用于销售。202415日,当事人售出上述批次金王朝干红葡萄酒1瓶及中英嫩肉粉12024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售有上述批次中英嫩肉粉2瓶(有商品标价签,售价:2.50/瓶)及金王朝干红葡萄酒1瓶(有商品标价签,售价:68.00/瓶)。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202415日售出上述过期食品的事实。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本案货值金额为143.5元,违法所得为1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吴伯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照片并制作的证据提取单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3.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吴伯延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细节;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共6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工作及涉事商品来源情况;

5.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除202415日外,未再售出过期食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42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罚告〔2024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违法的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中英嫩肉粉2瓶(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2/05/07,保质期:18个月)及金王朝干红葡萄酒1瓶(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20130313,保质期:10年,);

2.没收违法所得13.5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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