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曹会平食品商店(曹会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27 23:40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4〕2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曹会平食品商店(曹会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4FKK67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潘庄村新四区3排7

经营者:曹会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1********1814

联系方式:139****0358  其他联系方式: /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市民来信投诉(挂号信编号:XY13008041010109)称:2023年12月14日,在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菜市场内的曹会平商店购买了1袋“红九九”牌重庆火锅浓缩底料,花费7元,已超保质期。故来信投诉举报。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新四区3排7号的天津市宁河县曹会平食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3袋“红九九”牌重庆火锅浓缩底料(净含量:150克,生产商:重庆红九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30,保质期:12个月)。经核实,上述“红九九”牌重庆火锅浓缩底料已超过包装所标示的保质期。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并向天津市宁河县曹会平食品商店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宁市监潘强制〔2023〕2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宁潘清2023002号),当事人委托店长王新艳当场签收。2024年1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曹会平进行询问调查。此案于2024年1月10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从天津市宁河区甜旺副食商店购进20袋“红九九”牌重庆火锅浓缩底料(净含量:150克,生产商:重庆红九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30,保质期:12个月)用于销售,花费110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销售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红九九”牌重庆火锅浓缩底料售出1袋,售价7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2023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3袋“红九九”牌重庆火锅浓缩底料,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货架待售,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3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扣押。本案货值金额2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曹会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共8页、店长王新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3.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店长王新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4.对经营者曹会平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情节及进货查验情况;

5.涉案食品“红九九”牌重庆火锅浓缩底料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共1页、上级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涉案食品来源、数量及价格等信息。

6.投诉举报挂号信一份,证件案件来源情况。

2024年1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潘罚告〔2024〕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者资质文件,且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九九”牌重庆火锅浓缩底料(净含量:150克,生产商:重庆红九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30,保质期:12个月)3袋;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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