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08 10:30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南开区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厉查处称重不去皮、商标侵权、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南开区厚道人酒楼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案

    202425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南开区厚道人酒楼拒绝配合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半天的行政处罚。

    20231117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任务。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出示了任务委托书、抽样检验告知书、工作证件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依旧拒绝配合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以问题为导向能够准确发现不合格食品,可以及时预警、控制风险和危害扩大,通过“良币驱逐劣币”,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淘汰出市场。同时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受全社会监督,倒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二、天津市南开区仁之轩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320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仁之轩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并没收销毁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仁之轩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部分白酒经过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别结果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假酒危害极大,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达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震慑作用,对营造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市场环境起到了良好的助推作用

    三、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源水产品销售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28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南开区海源水产品销售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119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监测到有消费者在抖音平台反映在南开区海源水产店购买海鲜时遭遇缺斤短两的问题。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数字指示秤,未经检定,且在称重过程中未对包装袋去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短视频曝光的舆情做出快速反应。当事人售卖的高端海鲜,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售卖商品单价超过100/Kg时,购买不足500g时,负偏差不应超过1g;购买超过500g不足2Kg时,负偏差不应超过2g;购买超过2Kg时,负偏差不应超过3g,当事人称重使用的未去皮塑料袋重量为95g,负偏差远远高于法定要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用实际行动保障百姓“菜篮子”“果盘子”“肉袋子”秤准量足

    四、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鑫宇九号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37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南开区鑫宇九号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218元的行政处罚。

20231222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测报告称鑫宇九号电动自行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异议,经过复检结果依旧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根据要求,当车速达到15km/h时需持续发出提示音,提示音声压级在55-62分贝之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用实际行动保护老百姓的用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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