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研发单位、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落实《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我局参照药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完成《变更境内生产已上市药品有效期备案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现对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5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政务邮箱syjjypzcc@tj.gov.cn。
联系人:闫冬,联系电话:022-23121039。
特此通知。
附件:变更境内生产已上市药品有效期备案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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